一、背景依據
當前,信用服務機構發展迅速,對其管理方式方法仍處于探索階段。江蘇、山東、河北、浙江、天津等省市已先后制定出臺了對本區域信用服務機構的管理辦法。為解決我省信用服務機構發展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更好的促進我省信用服務機構的健康發展,我省急需要制定相關規定,以解決對信用服務機構管理沒有抓手的問題。
二、目標任務
為更好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高質量發展促進形成新發展格局的意見》(中辦發〔2022〕25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35號)、《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充分發揮信用服務機構作用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通知》(發改辦財金〔2018〕190號)、《海南自由貿易港社會信用條例》《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構建海南自由貿易港以信用監管為基礎的過程監管體系的實施意見》(瓊府辦〔2021〕4號)等有關文件規定,規范和促進我省信用服務機構發展壯大,海南省營商環境建設廳制定出臺了《海南省信用服務機構管理辦法(試行)》。
三、主要內容
《辦法》共分5章:
第一章:總則。明確了制定依據、適用范圍,界定了信用服務機構范圍,對省級和各市縣社會信用主管部門職能進行了劃分。《辦法》明確了信用服務機構的定義,是指依法設立,從事信用信息的采集、 歸集、披露、共享、查詢、應用等活動,提供信用評級、信用調查、信用咨詢、信用修復等信用相關服務和產品的法人或非法人組織。
第二章:機構申報。明確了信用服務機構申報途徑、申報方式、申報時間、申報時應提交的材料,申報后的審核、公示及其退出公示的機制。《辦法》規定,信用服務機構應當通過“信用中國(海南)”網站在線自主申報,并對申報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負責,對業務經營中提供的信用服務、信用產品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章:監督管理。明確了省級和各市縣信用主管部門具體管理職責,以及對信用服務機構管理的方式方法、異議信息處理程序、社會公眾和新聞媒體參與監督的途徑與方法。《辦法》規定,省級社會信用主管部門會同各有關部門,對信用服務機構以公共信用綜合評價結果、企業信用風險等級評價結果和企業征信報告為基礎,實施信用分級分類監管,合理確定“雙隨機、一公開”的監管比例和頻次。對于信用較好、風險較低的信用服務機構,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頻次;對于信用風險一般的信用服務機構,按照常規比例和頻次抽查;對于違法失信、風險較高的信用服務機構,提高抽查比例和頻次。
第四章:行業自律。通過建立行業組織、制定行業規范、統一評價標準、完善各種內控制度、規范從業行為等,從而建立行業自我管理約束機制
第五章:附則。明確了《辦法》的解釋權、試行時間。
四、涉及范圍
在海南省行政區域內從事信用服務活動的信用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適用本辦法。
已取得人民銀行許可或備案資質的企業和個人征信機構、金融信用評級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按照人民銀行有關規定管理,不適用本辦法;從事信用服務活動的政府部門、事業單位和法定機構不適用本辦法。
五、注意事項
信用服務機構在海南開展業務,應當重點注意以下事項。
(一)信用服務機構應當通過“信用中國(海南)”網站在線自主申報。省級社會信用主管部門會同各有關部門,對信用服務機構以公共信用綜合評價結果、企業信用風險等級評價結果和企業征信報告為基礎,實施信用分級分類監管。
(二)信息主體、合法用戶及其他相關主體認為信用服務機構披露的信息與事實不符或者侵犯其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 可以向信用服務機構提出書面異議。信用服務機構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核實相關信息, 并書面告知異議方處理結果。
(三)信用服務機構應做好從業記錄并長期保存,保存時間不少于5年。
(四)信用服務機構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 由相關主管部門依據《海南自由貿易港社會信用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章予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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