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8日,記者從海南省藥品監督管理局獲悉,為進一步規范行政處罰行為,推進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設,持續打造市場化、國際化、法治化營商環境,近日,海南省藥品監督管理局印發《海南省藥品監管領域不予行政處罰清單、從輕行政處罰清單和減輕行政處罰清單》(以下簡稱《三項清單》),自2025年2月1日起實施。
據介紹,《三項清單》主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關于“不予行政處罰”、“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相關規定,結合執法實踐,針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以及相關配套規章中違法情節輕微,不影響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的安全性、有效性的輕微違法行為,吸收《海南省藥品監管領域包容審慎監管清單》(瓊藥監規〔2022〕1號)相關規定,在符合相關規定情形下,不予行政處罰、從輕行政處罰和減輕行政處罰的行為作出了具體規定。
《三項清單》共37項,明確對海南省藥品監管領域部分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20項)、從輕行政處罰(3項)、減輕行政處罰(14項)的具體情形,細化適用條件、法律依據等內容,為執法人員提供清晰的執法指引。
《三項清單》強調,各級藥品監管部門要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過罰相當的原則,通過行政建議、行政提示、批評教育、行政告誡、行政約談、責令限期改正等配套行政監管措施,督促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加強自律意識,積極改正違法行為,依法開展生產經營活動,實現行政執法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相統一。
此外,當事人有《三項清單》所列不予行政處罰、從輕行政處罰和減輕行政處罰事項行為,同時又存在從重處罰甚至加重處罰情節的,或者不予行政處罰、從輕行政處罰和減輕行政處罰后一年內又實施該違法行為的,不適用《三項清單》。在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或者社會安全等突發事件期間實施的違法行為,國家、省委、省政府有其他規定的,不適用《三項清單》。
據悉,《三項清單》旨在進一步規范藥品(含醫療器械、化妝品)監管執法行為,推進實施寬嚴相濟、包容審慎監管,助力涉藥營商環境優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