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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號:/2024-00121 分          類:綜合政務
發 文 機 關: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發 文 日 期:2024-08-22
名           稱:海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等四部門關于印發《海南省創業擔保貸款管理辦法》的通知
文           號:瓊人社規〔2024〕3號 主   題   詞:無
時   效   性:有效

海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等四部門

關于印發《海南省創業擔保貸款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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瓊人社規〔20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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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縣、自治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財政局,人民銀行省內各地市分行、各縣市營業管理部,三亞金融監管分局、儋州金融監管分局籌建工作組、各金融監管支局,各有關金融機構

????現將《海南省創業擔保貸款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組織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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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海南省財政廳

中國人民銀行海南省分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海南監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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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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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創業擔保貸款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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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實施創業擔保貸款支持創業就業工作的通知》(銀發〔2016〕202號)、《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進一步做好創業擔保貸款財政貼息工作的通知》(財金〔2018〕22號)、《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進一步加大創業擔保貸款貼息力度全力支持重點群體創業就業的通知》(財金〔2020〕21號)、《財政部關于印發〈普惠金融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金〔2023〕75號)以及我省有關文件精神,進一步促進創業帶動就業,加大創業擔保貸款政策實施力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創業擔保貸款,是指以符合規定條件的創業者個人或小微企業為借款人,由創業擔保貸款擔保基金或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提供擔保,由經辦銀行發放,由財政部門給予貼息,用于支持個人創業或小微企業吸納就業的貸款業務。

本辦法所稱創業擔保貸款擔保基金,是指由地方政府出資設立的,用于為創業擔保貸款提供擔保的基金。創業擔保貸款擔保基金由政府指定的公共服務機構或其委托的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負責運營管理。

本辦法所稱經辦擔保機構,是指由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委托,對創業擔保貸款提供擔保服務的就業創業擔保貸款中心或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

本辦法所稱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是指依法設立,由政府及其授權機構出資并實際控股,以服務小微企業和“三農”主體為主要經營目標的融資擔保機構。

本辦法所稱經辦銀行,是指綜合考慮貸款便利度、貸款利率、服務評價等因素,按程序擇優選取,為符合條件的個人或小微企業發放創業擔保貸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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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貸款條件和用途

第三條??在法定勞動年齡內(年滿16周歲且貸款期內未達到退休年齡)且符合下列條件的個人,可申請創業擔保貸款:

????(一)屬于重點就業群體。包括城鎮登記失業人員、就業困難人員(含殘疾人)、退役軍人、刑滿釋放人員、高校畢業生(含大學生村官和留學回國學生)、化解過剩產能企業職工和失業人員、返鄉創業農民工、網絡商戶、脫貧人口、農村自主創業農民。

(二)除助學貸款、脫貧人口小額信貸、住房貸款、購車貸款、5萬元以下小額消費貸款(含信用卡消費)以外,申請人提交創業擔保貸款申請時,本人及其配偶無其他貸款。

(三)國務院、省人民政府同意增加的創業擔保貸款支持群體,按照國務院、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國務院、省人民政府同意增加的群體在提交貸款申請時,應已創辦企業、個體工商戶、民辦非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等,并在海南省行政區域內辦理法定登記注冊手續。

第四條??符合下列條件的小微企業,可申請創業擔保貸款:

(一)屬于現行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小型、微型企業;

(二)小微企業在申請創業擔保貸款前1年內新招用符合創業擔保貸款申請條件的人數達到企業現有在職職工人數10%(超過100人的企業達到5%),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

(三)無拖欠職工工資、欠繳社會保險費等違法違規信用記錄。

第五條 ?創業擔保貸款應當用于借款人創業的開辦經費和經營所需資金,不得轉借他人,不得用于購買股票、期貨等有價證券和從事股本權益性投資,不得用于購房及償還住房抵押貸款,不得用于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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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貸款額度、期限和利率

第六條 ?個人創業擔保貸款額度不超過30萬元,貸款期限不超過3年。對符合個人創業擔保貸款條件的借款人合伙創業的,可根據合伙創業人數適當提高貸款額度,最高不超過符合條件的個人創業擔保貸款額度上限之和的110%、且不超過小微企業創業擔保貸款額度上限;小微企業創業擔保貸款額度不超過400萬元,貸款期限不超過2年

對還款積極、帶動就業能力強、創業項目好的借款個人或小微企業,創業擔保貸款到期后可繼續申請貸款及貼息支持,累計次數不超過3次

第七條??貸款利率。五指山、臨高、白沙、瓊中、保亭等五個市縣貸款利率最高不超過LPR+250BPs,其他市縣最高不超過LPR+150BPs。具體貸款利率由經辦銀行根據借款人和借款企業的經營狀況、信用情況等與借款人和借款企業協商確定。其中,LPR為1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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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貸款申請、審核和發放

第八條??創業擔保貸款按照屬地原則,由借款人和借款企業向其創業項目所在地經辦銀行提出貸款申請,經辦銀行對借款人的征信信息以及其創業項目的項目風險、生產經營情況、償債能力等進行盡職調查,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進行資格審核通過后,經辦擔保機構提供擔保,經辦銀行放款。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資格審核原則上應在5個工作日內,經辦銀行盡職調查應在3個工作日內,經辦擔保機構提供擔保后經辦銀行原則上在5個工作日內放款,確需辦理反擔保、抵押等手續的可適當延長。對不符合條件的,應在5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并說明原因,一次性告知需補充完善的手續和資料。鼓勵各市縣簡化審批程序,推行電子化審批,推動實行全程線上辦理。

第九條 ?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對創業擔保貸款逐步降低或免除反擔保要求。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創業擔保貸款,原則上取消反擔保:

(一)個人申請的10萬元以下的創業擔保貸款;

(二)全國創業孵化示范基地或信用社區(鄉村)推薦的創業項目;

(三)獲得市(設區市)級以上榮譽稱號的創業人員、創業項目、創業企業申請的創業擔保貸款;

(四)經金融機構評估認定、符合信用貸款發放條件的創業者個人或小微企業申請的創業擔保貸款;

(五)經營穩定守信的二次創業者等特定群體的創業擔保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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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創業擔保貸款擔保基金管理

????第十條 ?創業擔保貸款擔保基金實行專戶管理、封閉運行。創業擔保貸款擔保基金原則上按各銀行年度發放創業擔保貸款金額的比例分存各經辦銀行。實行經辦銀行動態管理,鼓勵引入競爭機制,增加經辦銀行。連續2年發放創業擔保貸款量未達到擔保基金余額5倍的經辦銀行,其存放的擔保基金應進行調整。超過經辦銀行上年末創業擔保貸款余額的1/10的擔保基金部分,可以調整分存至其他符合條件的經辦銀行或新增的經辦銀行,擔保基金1年可調整一次。對不執行創業擔保貸款政策相關規定或年度內無創業擔保貸款業務的經辦銀行,取消經辦銀行資格。

????第十一條 ?建立基金管理工作協調機制,由各級財政部門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經辦擔保機構、經辦銀行開展下列工作:

(一)審議、批準彌補代償損失方案。

(二)審議、核銷壞賬和變更擔保基金規模。

(三)研究議定合理代償率等工作指標。

(四)必要時可組織或委托中介機構對擔保基金和財政貼息資金進行專項檢查。

第十二條 ?經辦銀行創業擔保貸款代償率(代償率=代位清償總額÷擔保基金擔保責任余額)達到5%,經辦擔保機構應向其提出預警通知;當代償率達到8%,經當地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聯合審定后,經辦銀行應立即停止發放新的貸款。經經辦擔保機構與銀行協商,采取進一步的風險控制措施,經當地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批準后,再恢復該經辦銀行創業擔保貸款業務。創業擔保貸款擔保基金的年度代償額超過基金的15%時,應停止該經辦擔保機構辦理創業擔保貸款業務,其采取進一步的風險控制措施,并經當地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批準后,再恢復該經辦擔保機構創業擔保貸款業務。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承辦的創業擔保貸款,其代償率水平及計算方式以其與經辦銀行合作協議約定的為準。

第十三條??各市縣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創業擔保貸款擔保基金的持續補充機制,適時補充擴大擔保基金規模;擔保基金專戶產生的存款利息,作為擔保基金補充來源之一,納入擔保基金總額。

????第十四條 ?貸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按時足額償還貸款本息的,由經辦銀行先行向借款人及除經辦擔保機構以外的擔保人進行追索,經辦擔保機構可協助追索,追索期為3個月,清償的債務包括創業擔保貸款本金及全部逾期利息等。借款人及除經辦擔保機構以外的擔保人經催告后仍不能歸還的,由擔保基金或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代償。代償的分擔比例應在與經辦銀行簽訂的協議中明確,并報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一般不得高于80%。具體由經辦銀行填報《創業擔保貸款擔保基金代償申請表》或根據與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有關協議約定進行代償申請,經經辦擔保機構審核同意后,由擔保基金或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代位清償。代償后,經辦銀行、經辦擔保機構按各自享有的債權繼續追償,通過法律程序強制執行借款人、擔保人的財產,直至司法程序完成為止。

追償所得或處置抵(質)押物收入在扣除必要追償費用后,用于補償擔保基金、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和經辦銀行的損失。

第十五條 ?逾期貸款經經辦擔保機構和經辦銀行履行追償程序結束后,確實無法收回的債權,經當地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聯合審定后按有關規定核銷壞賬并做好賬銷案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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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創業擔保貸款獎補資金和貼息管理

第十六條??創業擔保貸款獎補資金,是指中央、省級和市縣財政安排用于支持普惠金融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中的創業擔保貸款獎補資金,可由各市縣統籌用于創業擔保貸款貼息、創業擔保貸款擔保基金補充、創業擔保貸款風險補償、提升個人或小微企業申領創業擔保貸款便利度信息化支持等相關工作,優先保障創業擔保貸款貼息。創業擔保貸款獎補資金分配按照海南省普惠金融發展專項資金管理實施細則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創業擔保貸款財政貼息,在按本辦法規定給予貼息的貸款額度、利率和貼息期限內,按照實際的貸款額度、利率和計息期限計算。對符合條件的創業擔保貸款,財政部門給予貸款實際利率50%的財政貼息。對展期、逾期的創業擔保貸款,財政部門原則上不予貼息,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創業擔保貸款貼息流程

(一)資金需求測算。各經辦銀行于每年7月30日前,將上年度貸款發放情況,上年度第三、四季度和本年度第一、二季度貼息和獎補資金使用情況,以及下一年度省級資金需求報市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市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當地財政部門于每年8月15日前,將本市縣上年度貸款發放情況,上年度第三、四季度和本年度第一、二季度貼息和獎補資金使用情況,以及下一年度省級資金需求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二)貼息預撥機制

????1.貼息資金預撥流程:經辦銀行根據放貸情況合理測算所需貼息資金額度,于每季度結束前20個工作日將下一季度貼息資金申請和明細表報送經辦擔保機構。經辦擔保機構收到申請后于5個工作日出具審核意見。財政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根據資金安排情況,及時將資金預撥給各經辦銀行

2.貼息資金結算流程:經辦銀行于每季度結息日后7個工作日內將本季度貸款發放明細表和已貼息貸款明細表報送當地經辦擔保機構審核。市縣經辦擔保機構收到申請材料后5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核意見,報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核準后,報送同級財政部門。當地財政部門對貼息申請進行審核結算,由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經辦銀行進行多退少補。

(三)市縣財政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可根據預撥方式不同采取季度核算、年中結算或年終結算方式,對經辦銀行進行多退少補。由于經辦銀行自身失誤造成漏貼、少貼的部分,由經辦銀行自行承擔,財政部門不予承擔。多貼部分由財政部門扣回。

第十九條 ?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開展創業擔保貸款業務,可按合同約定向創業擔保貸款借款人收取擔保費,年化擔保費率不超過1%。省級財政部門按規定對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給予降費獎補和風險補償,鼓勵市縣對符合條件的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給予風險補償。

第二十條 ?借款人、小微企業在貸款期間自出現以下情況之日起,不予貼息,自以下情況發生時的貼息應予以追回:

(一)借款人在非本人創辦的其他單位就業;

(二)借款人在結清貸款前辦理失業或退休手續、享受失業或退休待遇;

(三)借款人死亡;

(四)小微企業貸款后停止經營或被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列為經營異常的;

(五)借款人、小微企業未按照本辦法規定用途使用貸款資金;

(六)借款人、小微企業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條??經省級人民政府同意,各市縣可結合實際擴大創業擔保貸款貼息支持范圍、提高貸款額度上限、貸款利率上限和貼息比例,所需貼息資金由各市縣財政部門自行承擔。

????對于突破本辦法規定創業擔保貸款貼息支持范圍、貸款利率上限、貼息比例和貸款額度上限的部分,不得使用中央和省級財政資金予以貼息

第二十二條??創業擔保貸款獎補資金實行“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各級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專項資金辦理、審批、分配工作中,存在以虛報、冒領等方式騙取或滯留、截留、擠占、挪用專項資金的,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公務員法》《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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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職責分工

第二十三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和考核評估創業擔保貸款相關工作,加快信息化管理系統建設,不斷完善基礎管理和績效自評工作;審核貸款貼息對象申報資格,對借款人資格、創業形態等情況進行核實,加強基礎管理和績效管理等工作,統計各市縣、各金融機構年度創業擔保貸款發放情況,配合省級財政部門做好創業擔保貸款獎補資金結算工作。通過組織有關部門和經辦銀行或購買服務聘請第三方機構等方式,每年完成對本市縣上一年度創業擔保貸款工作開展1次專項檢查,檢查形式為全面檢查或抽查,年度發放創業擔保貸款不足30筆的應采用全面檢查,超過30筆不足100筆的應抽查不少于30筆,100筆以上的抽查比例不低于30%,優先檢查小微企業貸款,并將檢查報告(包括整體情況、發現的問題和整改情況等)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人民銀行海南省分行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海南監管局。

第二十四條??財政部門負責做好擔保基金、財政貼息和獎補資金的籌集、安排、撥付和監督,配合開展績效管理工作,明確擔保基金來源和補償機制,確保各項資金及時撥付到位。

第二十五條 ?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負責對經辦銀行有關征信工作的指導,督促經辦銀行對創業擔保貸款規范發放。

第二十六條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轄內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創業擔保貸款業務進行監督指導

第二十七條 ?經辦銀行落實創業擔保貸款貸前盡職調查、貸后管理主體責任,按照約定檢查、監督創業擔保貸款的使用情況,加強對貸后經營狀態的檢查;負責將創業擔保貸款各項數據及時、完整、準確報送至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單獨設置貼息貸款業務臺賬,將貼息貸款合同、借款和還款相關憑證,貼息憑證等資料納入檔案管理;及時做好創業擔保貸款貼息工作相關報表的報送工作。

第二十八條 ?經辦擔保機構負責對借款人資格、創業形態等情況進行核實,嚴格常態化風險管理;會同財政部門共同運營管理擔保基金,按季度報送擔保基金運營管理和使用情況;會同經辦銀行做好創業擔保貸款的回收工作。

第二十九條 ?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財政、人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等部門建立創業擔保貸款工作協調機制,形成工作合力,及時協調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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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此前我省出臺的創業擔保貸款政策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三十一條??各市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可聯合相關部門依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出臺相應的創業擔保貸款工作的實施細則和操作指引。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人民銀行海南省分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海南監管局按職責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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