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2024-00152 | 分 類:市場監管、安全生產監管 |
發 文 機 關: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 發 文 日 期:2024-11-11 |
名 稱: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放心消費單位管理辦法的通知 | |
文 號:瓊市監規〔2024〕10號 | 主 題 詞:無 |
時 效 性:有效 |
各市、縣、自治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放心消費單位管理辦法》已經省局2024年第12次局務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31日
(此件主動公開)
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放心消費單位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深入推進“放心消費在海南”活動,規范“放心消費單位”管理,打造安全放心的消費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海南自由貿易港反消費欺詐規定》等法律法規,以及海南省“放心消費”工作部署,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放心消費單位”星級由低到高依次為:三星級、四星級、五星級。
第三條??經營主體符合“放心消費單位”申報基本條件,自愿通過“放心消費在海南”系統申報即成為“放心消費承諾單位”,自申報成功之日起45日內為承諾公示期。“星級放心消費單位”核查對象為已成為“放心消費承諾單位”且承諾公示期滿的經營主體。
第四條??根據經營主體申報承諾,進行公開、公平、公正核查。
第五條??“三星級放心消費單位”“四星級放心消費單位”由經營主體通過“放心消費在海南”系統進行自我承諾確認,系統自動核查確認;“五星級放心消費單位”,在前述基礎上由屬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進行實地核查,并通過“放心消費在海南”系統作出意見報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審定。
第六條??經營主體承諾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基本條件
1.依法取得經營資質。
2.經營滿一年以上,有固定經營場所。
3.一年內未被行政處罰、未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未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二)星級要求
1.“三星級放心消費單位”:
(1)做到證照齊全、合法有效,亮證亮照經營。
(2)把好銷售商品質量關,落實進貨查驗、索證索票等管控措施,不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侵權商品、“三無”商品。
(3)規范經營服務行為,加強價格自律,做到明碼標價,無價格欺詐行為,公開商品服務質量真實信息,不虛假宣傳,不夸大商品作用。
(4)在用計量器具均按規定通過強制檢定,確保計量準確,無缺斤短兩行為,重點檢查計量器具年檢標識、鉛封完好度。
(5)健全消費糾紛處理機制,能主動協商解決消費爭議。
(6)重視商品和售后服務保障,生產經營場所安全、環境整潔,經營行為文明有禮。不銷售、不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
(7)在經營場所懸掛或張貼“放心消費在海南”標識和放心消費承諾書。
2.“四星級放心消費單位”在“三星級放心消費單位”基礎上,增加以下內容:
公布售后服務或投訴電話,有專人負責處理消費投訴。
3.“五星級放心消費單位”在“四星級放心消費單位”基礎上,增加以下內容:
(1)承諾實行線下購物7日無理由退貨制度(按照《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海南省消費者委員會關于印發海南省實體店購買商品無理由退貨指引(試行)的通知》規定執行)。
(2)設立消費糾紛處理機構或消費維權服務站。
(3)設立消費維權先行賠付保障金。
(4)近一年內消費糾紛處理率達到100%。
(5)實行在線解決消費糾紛(ODR)制度,通過全國12315平臺進行消費者投訴受理、處理、反饋等工作。
(三)信息來源
對經營主體基礎信息、行政檢查信息、投訴舉報信息、行政處罰信息、履行承諾等情況進行綜合核查。
1.基礎信息包括經營主體登記信息、許可信息、公示信息等相關信息。
2.行政檢查信息包括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開展監督檢查形成的結論性信息。
3.投訴舉報信息包括經查實屬于經營主體過錯的有效投訴舉報信息、媒體曝光內容和處理結果等信息。
4.行政處罰信息包括經營主體受到的行政處罰種類、處罰結果、違法事實、處罰依據、處罰時間、作出行政處罰的部門等信息。
5.履行承諾信息包括經營主體落實誠信經營,自覺履行放心消費承諾書等信息。
第七條??核查發現經營主體不符合所承諾的星級要求,但符合下一星級要求的,經告知其情況并取得同意后,可直接降級確認為下一星級“放心消費單位”。經營主體不同意的,告知其可重新申報符合星級要求的“放心消費單位”。
第八條??承諾公示期內,經營主體未達到承諾要求的,給予1個月整改期,承諾公示期自整改完成之日起繼續計算。整改期滿后仍未達到承諾要求的,取消其“放心消費承諾單位”。經營主體可重新申報。
承諾公示期滿,經營主體在“放心消費在海南”系統完成自我承諾確認后,正式成為“星級放心消費單位”。
第九條??在“放心消費在海南”系統對“星級放心消費單位”核查結果進行分類公告。屬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將經營主體的核查結果、未通過核查原因等信息錄入“放心消費在海南”系統。
第十條??經營主體對核查結果有異議的,可自收到核查結果之日起1個月內通過“放心消費在海南”系統申訴通道提出異議,由屬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進行重新核查。
第十一條??已成為“星級放心消費單位”的經營主體,存在未履行承諾行為的,給予1個月整改期。整改期滿后仍未履行承諾條款的,予以降低星級直至取消星級。
經營主體連續兩次未履行承諾條款,經屬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實地核查情況屬實的,給予黃牌警示。
第十二條??經營主體出現下列情形之一,取消其“放心消費單位”星級,給予紅牌警示:
(一)被行政處罰、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
(二)被媒體曝光造成不良社會影響且查實屬于經營主體過錯的;
(三)發生群體投訴事件造成不良社會影響且經查實屬于經營主體過錯的。
第十三條??經營主體成為“三星級放心消費單位”或“四星級放心消費單位”后滿足上一星級要求,嚴格履行承諾、1年內未出現違法違規行為的,可通過“放心消費在海南”系統晉星通道提出晉升星級申請。
第十四條??屬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年度核查通過的“星級放心消費單位”總量的5%,同時結合社會輿情、投訴舉報等情況,以“雙隨機、一公開”方式,對“星級放心消費單位”進行抽查。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組織對“五星級放心消費單位”進行抽查。抽查結果通過“放心消費在海南”系統進行公示。
第十五條??“放心消費在海南”系統實時推送經營主體放心消費承諾、星級核查、行政處罰、投訴舉報等信息,供消費者參考;實時推送“放心消費單位”名單至各電商平臺,由平臺在經營主體頁面進行標記公示。
“放心消費承諾單位”“星級放心消費單位”可使用“放心消費在海南”LOGO標識進行宣傳,落款單位統一為“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第十六條??屬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開展“放心消費在海南”工作,應當加強與相關部門及行業協會的溝通協作,形成工作合力。
第十七條??參與核查的工作人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篡改、虛構、刪除相關信息,違反規定造成不良后果或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第十八條??社會公眾可通過全國12315平臺、海南省12345熱線對“放心消費在海南”工作進行監督。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