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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號:/2025-00005 分          類:商貿、海關、旅游、服務業
發 文 機 關:海關總署 發 文 日 期:2025-01-10
名           稱:海關總署關于印發《海關對洋浦保稅港區加工增值貨物內銷稅收征管暫行辦法》的通知
文           號:署稅函〔2021〕131號 主   題   詞:無
時   效   性:有效

海關總署關于印發《海關對洋浦保稅港區加工增值貨物內銷稅收征管暫行辦法》的通知

署稅函〔2021〕131號

海南省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廳、財政廳、農業農村廳、商務廳,海口海關、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

為貫徹落實《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總體方案》,充分發揮洋浦保稅港區先行先試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洋浦保稅港區監管辦法》和其他有關規定,經商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農業農村部、商務部和稅務總局等部門,我署研究制定了《海關對洋浦保稅港區加工增值貨物內銷稅收征管暫行辦法》,已經國務院同意,現印發你們,請據此做好相關工作。

海關總署

2021年7月8日

海關對洋浦保稅港區加工增值貨物內銷稅收征管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總體方案》,充分發揮洋浦保稅港區先行先試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洋浦保稅港區監管辦法》和其他有關規定,經國務院同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鼓勵類產業企業,是指以海南自由貿易港鼓勵類產業目錄中規定的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且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60%以上的企業。鼓勵類產業企業應當在洋浦保稅港區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并經洋浦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備案(以下對經備案的鼓勵類產業企業統稱為“備案企業”)。

本辦法所稱進口料件,是指自境外入區的未辦理進口納稅手續的貨物。

本辦法所稱加工增值超過30%,是指備案企業在洋浦保稅港區對含有進口料件的貨物進行制造、加工后的增值部分,超過進口料件和境內區外采購料件價值合計的30%(含30%,下同)。

第三條 海南省建立的洋浦公共信息服務平臺應當滿足鼓勵類產業企業備案和加工增值相關業務辦理等要求。洋浦公共信息服務平臺實施“一企一戶”管理制度。備案企業應當按照海關認可的方式及數據標準與該平臺聯網,報送的信息和數據應當真實、準確、有效且可追溯,符合海關稅收征管和后續監管要求。海關通過洋浦公共信息服務平臺與洋浦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及海南省相關部門共享企業備案以及海關稅收征管和后續監管所需的相關信息。

第四條 對洋浦保稅港區鼓勵類產業企業生產的含有進口料件且加工增值超過30%的貨物,出區內銷的,免征進口關稅,照章征收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

對洋浦保稅港區鼓勵類產業企業生產的含有進口料件但加工增值小于30%的貨物,出區內銷的,享受現行綜合保稅區內銷選擇性征收關稅政策,可以申請按其對應進口料件或按實際報驗狀態(成品)征收關稅,照章征收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

第五條 加工增值超過30%的計算公式為:〔(貨物出區內銷價格-Σ境外進口料件價格-Σ境內區外采購料件價格)/(Σ境外進口料件價格+Σ境內區外采購料件價格)〕×100%≥30%。計算公式中有關價格的確定,參照《海關審定內銷保稅貨物完稅價格辦法》(海關總署令第211號)和《海關審定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辦法》(海關總署令第213號)相關規定執行。其中:

(一)貨物出區內銷價格,以備案企業向境內區外銷售含有進口料件的制造、加工所得貨物時的成交價格為基礎確定;

(二)境外進口料件價格,以備案企業自境外進口該料件的成交價格為基礎確定,并且應包括該料件運抵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前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

(三)境內區外采購料件價格,以備案企業自境內區外采購該料件的成交價格為基礎確定,并且應包含該料件運至洋浦保稅港區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

第六條 備案企業申請享受加工增值貨物內銷免征進口關稅的,應當準確核算、如實申報出區內銷貨物的加工增值情況,對自主核報數據情況負責,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備案企業應當在有關貨物出區內銷前,按規定向海關辦理加工增值申報手續。加工增值超過30%的,海關系統自動生成該加工增值貨物內銷免征進口關稅確認編號,由備案企業將該編號告知境內區外進口企業。

境內區外進口企業憑加工增值貨物內銷免征進口關稅確認編號,按規定向海關辦理進口申報手續,自行繳納相關稅款。報關單征免性質欄填寫“加工增值貨物”,備案號欄填寫該貨物對應的免征進口關稅確認編號。

第七條 在洋浦保稅港區內深加工結轉總體增值超過30%的貨物內銷適用該政策。

第八條 海關根據風險分析對企業申報的加工增值比例和價格、歸類、原產地等涉稅要素進行抽查審核。

第九條 海關依法對企業開展稽(核)查。

第十條 加工增值超過30%的貨物出區內銷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免征進口關稅:

(一)境外進口料件屬于實行關稅配額管理商品的;

(二)僅經過摻混、更換包裝、分拆、組合包裝、削尖、簡單研磨或簡單切割等一種或多種微小加工或者處理的;

(三)其他按有關規定應當征收進口關稅的。

第十一條 對備案企業在洋浦保稅港區生產的不含有進口料件的貨物,出區內銷的,免征進口關稅,照章征收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其海關稅收征管事項適用本辦法相關規定。

第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走私行為或者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由海關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由海關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海關總署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與洋浦公共信息服務平臺及海口海關信息化系統上線同步實施,至2024年12月31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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