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2024-00479 | 分 類:綜合政務 |
發 文 機 關:海南省營商環境建設廳 | 發 文 日 期:2024-05-28 |
名 稱:海南省營商環境建設廳關于印發《海南省信用修復“一件事”實施方案》的通知 | |
文 號:瓊營 〔2024〕 65號 | 主 題 詞:無 |
時 效 性:有效 |
海南省營商環境建設廳關于印發
《海南省信用修復“一件事”實施方案》
的通知
瓊營 〔2024〕 65號
省各有關單位,各市、縣、 自治縣營商環境建設局, 三沙市發展改革委: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優化政務服務提升行政效能推動“高效辦成一件事”的指導意見》(國發〔2024〕3號)有關要求, 結合我省實際, 制定《海南省信用修復“一件事”實施方案》。 現印發給你們, 請認真組織實施。
附件: 海南省信用修復“一件事”實施方案
海南省營商環境建設廳
2024年5月10日
(此件主動公開)
海南省信用修復“一件事”實施方案
為深入推動政務服務提質增效,方便企業群眾辦理信用修復事項,全面深化“一網通辦”改革,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優化政務服務提升行政效能推動“高效辦成一件事”的指導意見》(國發〔2024〕3號)精神,現制定海南省信用修復“一件事”實施方案。
一、總體目標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梳理簡化信用修復流程,規范統一信用修復標準,建設省信用修復系統,打通部門間信息共享通道,建立信用修復協同機制,在省和市縣兩級政務服務大廳設立線下信用修復窗口,實現信用修復線上線下“一口受理、一網辦理”,幫助企業完成信用修復重新參與競爭,進一步激發市場活力。
二、失信類型和基本條件
(一)失信類型。在“信用中國”“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海南)”及省級各部門、各市縣網站和對外系統上公示的行政處罰、經營異常名錄、國家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和海南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其中行政處罰為交通運輸領域等36類,經營異常名錄為市場監管領域等3類,國家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為失信被執行人等9類,海南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為免稅購物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等4類。具體類型及責任部門詳見附件1。
(二)修復基本條件。信用主體公示期滿或懲戒期滿的失信信息自動撤出公示,相關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處理,無需信用主體申請,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信用主體可申請提前修復,但必須糾正失信行為、履行相關義務、達到最短公示期。具體修復條件詳見附件2。
(三)修復完成標準。屬于行政處罰修復的,“信用中國”“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海南)”移除或者終止公示失信信息,視為完成信用修復。屬于經營異常名錄和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修復的,認定部門將其移出名單,“信用中國”“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海南)”移除或者終止公示失信信息,視為完成信用修復。
三、任務分工
(一)推行包容審慎柔性執法。省級業務主管部門依據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當事人的主觀狀態和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危害后果、改正情況等因素,按照程序科學編制不予行政處罰清單、從輕處罰清單、減輕處罰清單等免罰慎罰清單,明確“違法行為輕微”“危害后果輕微”“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后果”等情形的具體標準和處罰幅度,實施包容審慎柔性執法,防止小過大懲。市縣政府及其部門可以根據需要制定本市縣的免罰慎罰清單。省綜合行政執法平臺及各單位行政執法系統應當自動對信用主體違法違規行為是否符合“包容審慎柔性執法”條件進行判斷并及時提醒,供執法人員參考。(責任單位:省司法廳及省級各業務主管部門、各市縣政府按照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二)到期自動提醒。失信行為認定部門應當在送達認定文書時同步送達信用修復提示書,告知其修復權利、修復條件和修復渠道等,并注明修復咨詢電話。省信用修復系統應當為涉及行政處罰的相關信用主體提供提醒服務,在距最短公示期到期的20個工作日時,系統自動發送信用修復業務提示短信,提醒信用主體盡快履行處罰義務、消除不良影響,向認定部門申請同意修復文書。行政處罰達到最短公示期后,省信用修復系統再次發送提示短信,提醒信用主體申請修復。省級業務主管部門管理經營異常名錄、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系統,應當在信用主體滿足辦理信用修復業務條件時,提醒信用主體申請信用修復。(責任單位:省司法廳、省營商環境建設廳及省級各業務主管部門、各市縣政府按照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三)編制公示修復指引。省營商環境建設廳參照“信用中國”修復程序,結合我省實際,商省級各業務主管部門制定我省行政處罰的修復指引。省級各業務主管部門梳理本行業、本領域經營異常名錄和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信用修復制度,進一步優化程序和精簡材料,將修復流程報省營商環境建設廳匯總編制修復指引。相關指引應當通過“信用中國(海南)”網站、海南政務服務網、“海易辦”APP、企業碼小程序等線上渠道和線下信用服務窗口予以公示。(責任單位:省營商環境建設廳及省級各業務主管部門、各市縣政府按照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四)一口受理和全網通辦。信用主體通過“信用中國(海南)”網站、海南政務服務網、“海易辦”APP、企業碼小程序等任意渠道注冊登錄后,獲取本主體公共信用信息,一屏盡覽待修復失信記錄,并提請信用修復。省、市縣兩級政務服務大廳設立信用服務窗口,為信用主體提供信用修復業務咨詢、幫辦代辦等服務。
1.行政處罰信用修復。信用主體在履行完處罰義務、消除失信影響后,可在最短公示期之前,通過上述渠道選擇對應的行政處罰信息,在線提請行政處罰機關在《行政處罰信用信息修復申請表》上出具修復意見(市場監管領域的行政處罰為申請出具《準予信用修復決定書》)。認定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5個工作日內(市場監管領域的行政處罰為15個工作日內)核實信用主體是否履行完處罰義務,出具加蓋公章的書面意見,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不同意修復的,各單位應當反饋理由并指導申請主體完成整改、達到修復條件。達到最短公示期后,信用主體選擇相應行政處罰信息,跳轉到“信用中國”申請修復。
2.經營異常名錄和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信用修復。信用主體認為其達到修復條件的,通過上述渠道選擇相應的經營異常名錄或者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信息,按照修復指引上傳有關材料,在線提出修復申請。省信用修復系統將修復申請及其材料分發至相關認定機構,由其按程序辦理修復。對符合修復條件的申請,認定機構應當在規定期限內予以修復并反饋修復結果;對不予修復的,應當注明理由,并指導信用主體進一步整改,待其達到修復條件后再重新申請修復。
信用主體通過原渠道直接向各單位申請經營異常名錄和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修復的,各單位應當繼續受理申請,并在規定時限內予以辦理。修復完成后,各單位應當在修復完成后的2個工作日內向省信用修復系統報送修復記錄,或通過省信用修復系統直接修復對應的失信信息。(責任單位:省營商環境建設廳及省級各業務主管部門、各市縣政府按照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五)修復結果共享和同步下架。省營商環境建設廳每日接收“信用中國”共享的行政處罰修復信息,通過省政務共享交換平臺向各單位共享。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應當每日調取行政處罰信用修復結果,并在2個工作日內移除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海南)”上公示的已修復行政處罰信息,同步報送至“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移除公示。省內各級其他認定部門應當每周調取行政處罰修復結果,移除或者終止在本部門網站、對外系統上公示的已修復行政處罰信息,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省營商環境建設廳應當建立經營異常名錄和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修復數據庫,歸集各單位修復數據并通過省政務共享交換平臺向各單位共享;相關部門應當每周獲取修復結果,移出公示、解除懲戒。(責任單位:省營商環境建設廳及省級各業務主管部門、各市縣政府按照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六)完善修復系統建設。省營商環境建設廳應當建立省信用修復系統,調取信用主體失信信息、展示信用修復指引、接受信用修復申請、轉辦信用修復工單、接收修復單位反饋的信息和共享信用修復結果,實現全流程線上辦理。省營商環境建設廳應當在“信用中國(海南)”、海南政務服務網、海易辦APP、企業碼小程序等建立信用修復“一件事”專欄,作為信用主體申請修復的入口。省級各業務主管部門用于管理經營異常名錄和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信息系統,應當與省信用修復系統對接,接收修復工單、承辦修復任務、反饋修復結果;沒有相關系統的,應當使用省信用修復系統辦理修復業務。(責任單位:省營商環境建設廳及省級各業務主管部門、各市縣政府按照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四、進度安排
(一)流程梳理。5月6日前,省級各相關單位梳理經營異常名錄和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修復流程,報送修復基本條件及所需的表單、材料、流程說明等。
(二)方案印發。5月10日前印發信用修復“一件事”工作方案。
(三)系統開發和上線試運行。5月30日前,發布海南省信用修復指引。6月30日前,完成省信用修復系統開發,并與相關信息系統對接,信用修復“一件事”上線試運行。
(四)項目驗收。9月30日前,完成信用修復“一件事”項目驗收。
五、組織保障
(一)提高思想認識。“高效辦成一件事”是國務院部署并督辦的專項任務,是推動政務服務提質增效、提升企業和群眾獲得感的重要舉措,是今年優化營商環境的重要內容,各單位務必高度重視,提高政治站位,切實增強工作的使命感和責任感,高質量完成信用修復“一件事”。
(二)強化工作落實。省營商環境建設廳要履行牽頭職責,加強統籌協調,及時調度和解決工作推進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各市縣、省級各業務主管部門要落實本行業、本地區信用修復主體責任,明確職責分工,細化落實舉措,推動系統對接和數據共享,暢通修復渠道,按照時間節點完成好各項任務。國家和我省后續新出臺的經營異常名錄和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等制度,信用修復應當按照本辦法納入“一件事”實施,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建立協同機制。各市縣政府、省級各業務主管部門要嚴格方案要求,對信用修復“一件事”涉及具體事項的業務流程、系統支撐等環節加大協作配合力度,形成工作合力。國家信用修復制度有調整變化的,各單位應當及時調整并反饋省營商環境建設廳。省營商環節建設廳負責對各單位落實情況進行檢驗測評,對推進落實不力、推動緩慢的單位進行通報督辦。
(四)加強宣傳培訓。各市縣政府、省級各業務主管部門要加強業務培訓,提高信用修復服務水平。要充分利用各類新聞媒體和報刊、微信、微博及大廳宣傳欄等載體,開展宣傳推介工作,提高公眾知曉度,引導企業高效辦理失信信息信用修復業務。
附件:1.失信類型及修復責任部門
2.信用修復基本條件
3.信用修復流程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