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第17號
《海南自由貿易港違反市場準入承諾即入制失信懲戒若干規定》已由海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于2023年11月24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3年11月24日
海南自由貿易港違反市場準入承諾即入制失信懲戒若干規定
(2023年11月24日海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為了預防和懲戒違反海南自由貿易港市場準入承諾即入制的嚴重失信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南自由貿易港法》《海南自由貿易港社會信用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海南自由貿易港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適用市場準入承諾即入制的經營者實施信用監管,依法對其嚴重失信行為予以信用懲戒。
第三條?經營者違反市場準入承諾即入制管理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將其列入市場準入承諾即入制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以下簡稱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一)未辦理備案或者提交虛假材料辦理備案開展投資經營活動,經有關部門責令改正而拒不改正,受到行政處罰的;
(二)辦理備案后,在約定的期限內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開展投資經營活動,經有關部門責令改正而拒不改正,受到行政處罰的;
(三)其他違反市場準入承諾即入制管理規定,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自作出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決定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將嚴重失信主體名單通過信用中國(海南)、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海南)向社會公示。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對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經營者實施以下失信懲戒措施:
(一)禁止從事所違反市場準入承諾即入制領域的經營活動;
(二)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加大日常監管和查驗力度,提高隨機抽檢比例和檢查頻次,依法嚴格監管;
(三)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中,不適用告知承諾制等便利措施;
(四)在公共資源交易中予以信用減分、降低信用等次;
(五)限制參與政府投資或者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的建設項目,或者予以提高保證金比例;
(六)限制享受政府優惠政策支持,限制申請財政性資金項目;
(七)限制參與表彰獎勵,取消參加評先評優資格,撤銷相關榮譽;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經營者,在移出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前,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不得新任適用市場準入承諾即入制的經營者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第六條?征信機構可以依法采集違反市場準入承諾即入制的嚴重失信行為信息,并向金融機構提供查詢。
商業銀行、保險公司和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可以按照風險定價原則,對違反市場準入承諾即入制的嚴重失信主體提高貸款利率、財產保險費率和交易傭金,或者依法限制向其提供貸款、保險、保薦、承銷等服務。
第七條?經營者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滿三年的,由作出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決定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移出,并解除相關失信懲戒措施。依照法律、法規實施限制開展經營活動、限制從業等措施超過三年的,按照實際限制期限執行。
第八條?經營者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滿一年,且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依照本規定向作出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決定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申請提前移出:
(一)已經自覺履行行政處罰決定中規定的義務;
(二)已經主動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響;
(三)未再因違反市場準入承諾即入制管理規定,或者因違法從事市場準入承諾即入制領域經營活動受到較重行政處罰。
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實施相應失信懲戒措施期限尚未屆滿的,不得申請提前移出。
第九條?本規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