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2023-00632 | 分 類:市場監管、安全生產監管 |
發 文 機 關: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發 文 日 期:2023-12-01 |
名 稱:海南自由貿易港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 | |
文 號: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23號 | 主 題 詞:無 |
時 效 性:有效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第23號
《海南自由貿易港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已由海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于2023年11月24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3年11月24日
海南自由貿易港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
(2023年11月24日海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活動,維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營造法治化、國際化、便利化的營商環境和公平開放統一高效的市場環境,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海南自由貿易港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海南自由貿易港內的市場主體登記以及相關的管理、服務活動。
海南自由貿易港實行市場主體登記確認制。登記機關依據法定的權限和程序,對市場主體的主體資格和登記事項予以確認并公示。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市場主體,是指以營利為目的從事經營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組織,包括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及其分支機構;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及其分支機構;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及其分支機構;個體工商戶;外國公司分支機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市場主體。
第四條??省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是市場主體的登記機關,負責海南自由貿易港內的市場主體登記以及相關的監督管理和服務工作。
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市場主體登記相關的監督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五條??海南自由貿易港實行市場主體自主申報登記制度,施行全程電子化登記。申請人應當對自主申報信息和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負責。
申請人通過登記機關的電子化登記平臺,在網上向登記機關申請市場主體設立、變更、注銷等相關事項,登記機關在網上受理、審查、確認、發照和存檔。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為市場主體提供登記咨詢、引導、協助辦理等服務。
第六條??海南自由貿易港實行全島通辦的注冊專員制度。注冊專員在市場主體登記中依法獨立行使受理、審查、確認等職責,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前款所稱注冊專員,是指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具體負責市場主體登記的工作人員。
第七條??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市場主體登記平臺、行政審批信息管理平臺和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海南),加強市場主體登記機關、有關行政審批機關、監管部門以及有關單位信息共享,健全信息公示制度,推動業務協同辦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監管執法協作配合機制,實現對市場主體的許可、監管等方面的執法聯動。
第二章??登記事項
第八條??市場主體應當登記下列事項:
(一)名稱;
(二)類型;
(三)住所;
(四)注冊資本或者出資額;
(五)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或者負責人姓名。
除前款規定外,還應當根據市場主體類型登記下列事項:
(一)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非公司企業法人出資人的姓名或者名稱;
(二)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姓名及居所;
(三)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名稱或者姓名、住所、承擔責任方式;
(四)個體工商戶的經營場所,經營者姓名、住所;
(五)分支機構的經營場所。
第九條??市場主體下列事項應當向登記機關辦理備案,登記機關存檔備查并按照規定公示:
(一)章程或者合伙協議;
(二)經營范圍中的許可經營項目;
(三)經營期限或者合伙期限;
(四)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認繳的出資數額,合伙企業合伙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數額、繳付期限和出資方式;
(五)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成員;
(六)參加經營的個體工商戶家庭成員姓名;
(七)公司、合伙企業等市場主體受益所有人相關信息;
(八)歇業。
第十條??市場主體應當在設立時或者下列事項變動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海南)向社會公示:
(一)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二)市場主體登記聯絡員;
(三)外商投資企業法律文件送達接受人;
(四)經營范圍中的一般經營項目。
第十一條 申請人可以通過市場主體登記平臺以自主申報、事先承諾的方式辦理名稱登記。
登記機關應當運用現代信息技術,對申請人申報的名稱是否與他人相同或者近似等情形進行自動比對,實時導出比對結果,及時提示申請人可能存在的法律風險。
第十二條??申請人自主申報住所或者經營場所信息。
電子商務平臺內的自然人經營者可以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將電子商務平臺提供的網絡經營場所作為經營場所。同一經營者有兩個以上網絡經營場所的,應當一并登記。
市場主體之間有控制關系、有共同投資方或者隸屬于同一集團的,可以將同一地址作為住所登記。
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產業園區管理機構指定的集中辦公區域內,同一地址可以登記為多家市場主體的住所,營業執照上載明該住所為“集中辦公區”。
登記機關應當對申報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與相關部門提供的信息在線進行核對。
第十三條??海南自由貿易港推行住所和經營場所分離改革。市場主體需要在住所以外開展經營活動的,可以辦理分支機構設立登記,也可以備案多個符合條件的經營場所。
第十四條??省大數據管理機構應當會同省人民政府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公安、民政等部門建立標準地址庫。登記機關推動實現登記平臺與標準地址庫對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公布住所和經營場所的禁設區域目錄,并實行動態調整。禁設區域目錄內容包括項目類別、禁設區域、禁設依據、相關法律責任以及主管部門等內容。市場主體不得以禁設區域目錄所列的場所作為住所或者經營場所。
登記機關對申請人申報的住所和經營場所,不審查其法定用途和使用功能,但應當告知禁設區域目錄的內容。
第十五條??市場主體從事電子商務、咨詢、策劃等經營活動,無需固定住所的,可以委托具備條件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商務秘書企業等單位進行住所托管,以受托單位住所或者經營場所作為該市場主體的住所。
第三章??登記規范
第十六條??申請人可以委托其他自然人或者中介機構代其辦理市場主體登記。受委托的自然人或者中介機構代為辦理登記事宜應當遵守有關規定,不得提供虛假信息和材料。
第十七條??申請人應當配合登記機關通過實名認證系統,采用人臉識別等方式對下列相關人員進行實名驗證:
(一)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負責人;
(二)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
(三)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合伙企業合伙人、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成員、個體工商戶經營者;
(四)市場主體登記聯絡員、外商投資企業法律文件送達接受人;
(五)指定的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
因特殊原因,當事人無法通過實名認證系統核驗身份信息的,可以提交經依法公證的自然人身份證明文件,或者由本人持身份證件到現場辦理。
第十八條??登記機關應當在服務窗口、政務網站和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臺,公布市場主體設立、變更、注銷登記及備案需要提交的申請材料目錄及文書格式規范。
申請人免于提交決議、決定、相關人員任免職文件、股權轉讓協議、住所或者經營場所使用證明、清算報告等材料,但是市場主體應當留存備查。
第十九條??申請登記、備案事項前需要審批的,在辦理登記、備案時,未提交有關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的,不予登記、備案。
申請登記、備案事項需要辦理后置許可的,登記機關應當一并告知申請人。
海南自由貿易港推行證照聯辦。申請人可以一次申請市場主體登記和相關許可,填寫一套表單,進行一次驗證。
第二十條??登記機關對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對填報的格式化信息,由登記平臺自動審查;對申報的非格式化電子文件,由登記機關隨機選派注冊專員依法審查。
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確認并當場登記。不能當場登記的,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予以登記;情形復雜的,經登記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三個工作日。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記機關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材料。
第二十一條??依法設立登記的市場主體,由登記機關簽發營業執照,取得主體資格和一般經營資格。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市場主體成立日期。
營業執照應當載明名稱、類型、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或者負責人姓名、住所、登記機關、成立日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營業執照應當設置提示欄,標明市場主體經營范圍、注冊資本或者出資額和許可經營項目等有關事項的查詢方法。
第二十二條??市場主體變更登記、備案事項,應當自作出變更決議、決定或者法定變更事項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成員發生變更的,應當自本會計年度終了之日起九十日內向登記機關辦理備案。
第二十三條??人民法院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認定市場主體名稱應當停止使用的,市場主體應當自收到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辦理名稱變更登記;名稱變更前,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代替其名稱。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的生效法律文書涉及投資人變更的,市場主體應當辦理投資人變更登記。人民法院依照執行程序通知登記機關協助執行的,登記機關應當辦理相應登記手續,并記載公示。
第二十四條??市場主體的注銷登記,依照《海南自由貿易港市場主體注銷條例》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章??監管和服務
第二十五條??省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建設和管理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海南),建立服務保障機制,為社會公眾提供方便快捷的市場主體信息查詢服務。
省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的歸集路徑、方法和內容,將市場主體的登記、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監管信息以及其他相關信息統一歸集到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海南),記于市場主體名下,供社會公眾查詢。
第二十六條??市場主體應當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海南)依法公示其出資、行政許可、股權變更等信息。有限責任公司應當依法公示股東認繳和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日期,股份有限公司應當依法公示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數。
市場主體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海南)報送上一年度報告,并向社會公示。歇業的市場主體應當按時公示年度報告。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可以自主選擇填報、公示年度報告信息。
市場主體和有關單位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申請查詢電子檔案。
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市場主體的信用風險狀況實施分級分類監管,對信用風險低的市場主體,適當降低抽查比例和頻次;對信用風險高的市場主體,提高抽查比例和頻次,根據需要實施現場檢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采取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等方式,對市場主體的登記備案事項、公示信息情況、留存備查材料等進行抽查,并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海南)向社會公示抽查檢查結果。必要時可以委托會計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開展審計、驗資、咨詢等相關工作,依法使用其他政府部門作出的檢查、核查結果或者專業機構作出的專業結論。
市場主體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開展檢查過程中應當配合詢問調查,如實反映情況,并根據檢查需要,提供會計資料、審計報告、行政許可、行政處罰決定書、留存備查材料等相關材料。
第二十八條??公司股東應當根據自身的實際出資能力、公司的主營項目和規模,合理認繳出資額和確定繳付期限,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有關最長繳付期限和注冊資本實繳、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等規定,不得虛報注冊資本。
市場監督管理、金融監管等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公司股東履行認繳出資額和繳付期限情況的監管。
對于公司出資期限、出資額明顯異常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責令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場主體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并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海南)上予以公示:
(一)未按照規定期限公示年度報告或者未按照規定公示有關信息的;
(二)公示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三)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無法聯系、地址不存在或者違反法律、法規禁止性規定的;
(四)對于公司出資期限、出資額明顯異常,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五)自收到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未辦理名稱變更登記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因前款第一、二、三、四項規定情形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市場主體,在完成整改并移出經營異常名錄前,其直接責任人不得再次申請市場主體登記。
第三十條??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市場主體按照有關規定履行了相關義務的,可以向作出列入決定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移出經營異常名錄。
因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項規定情形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滿三年的市場主體,未按照規定履行相關義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并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海南)向社會公示。
第三十一條??因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情形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市場主體,自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之日起滿一年并按照規定完成整改、未再受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較重行政處罰的,可以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海南)向社會公告其履行公示義務和擬申請移出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等信息,公告期為三十日。
市場主體可以在公告期屆滿次日起三十日內,向作出列入決定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移出嚴重違法失信名單,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查實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作出移出決定。
公告期間,任何組織和個人可以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異議申請。經核實,異議成立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終止移出程序,不予以信用修復。
第三十二條??因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情形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市場主體在移出名單前,其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負責人不得擔任其他市場主體的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負責人、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第三十三條??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市場主體登記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撤銷市場主體登記。
因虛假市場主體登記被撤銷或者營業執照被吊銷的市場主體,其直接責任人自市場主體登記被撤銷或者營業執照被吊銷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市場主體登記。
對虛假市場主體登記負有責任的受委托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自然人或者中介機構三年內不得再代辦市場主體登記。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前三款規定的相關監管信息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海南)予以公示。
第三十四條??托管機構應當按照登記機關要求建立托管服務工作臺賬,配合協助有關部門開展對市場主體的監督管理,督促市場主體履行相關義務;發現入駐市場主體出現異常及違法情況時,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托管機構違反前款規定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暫停辦理以該托管機構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為住所的市場主體登記業務,并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海南)予以公示。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故意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市場主體登記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市場主體為單位、有前款規定行為的,對其直接責任人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六條??市場主體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公示有關信息或者公示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未留存相關材料或者留存虛假材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市場主體為單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情節嚴重的,對其直接責任人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七條??市場主體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
(一)拒絕檢查人員或者其委托的專業機構進入被檢查場所的;
(二)拒絕向檢查人員或者其委托的專業機構提供相關材料的;
(三)提供虛假材料的;
(四)其他阻擾、妨礙檢查工作的行為,致使檢查工作無法正常進行的。
第三十八條??托管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受委托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自然人或者中介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市場主體在登記管理活動中的違法行為,由市場主體住所或者經營場所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予以查處;已經實施綜合行政執法管理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本條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2018年12月26日海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的《中國(海南)自由貿易試驗區商事登記管理條例》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