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2024-00117 | 分 類:綜合政務 |
發 文 機 關: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發 文 日 期:2024-08-06 |
名 稱:海南自由貿易港老城科技園區促進條例 | |
文 號:無 | 主 題 詞:無 |
時 效 性:有效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41號
《海南自由貿易港老城科技園區促進條例》已由海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于2024年7月3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4年7月31日
海南自由貿易港老城科技園區促進條例
(2024年7月31日海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推進老城科技園區高水平對外開放和高質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海南自由貿易港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老城科技園區管理區域包括老城經濟開發區、海南生態軟件園、金馬現代物流園等片區,具體范圍由澄邁縣人民政府依照有關程序劃定、調整并公布。
第三條 老城科技園區應當按照建設海南自由貿易港和發展新質生產力的要求,對接國際高標準經貿規則,以制度集成創新為引領,在國際合作、開發建設、產業發展、投資促進、科技創新、港產城融合等方面推進高質量發展,構建以數字經濟、現代物流、油氣勘探生產服務、先進制造等為重點的產業集群,在探索新業態新模式方面開展先行先試,打造現代產業體系創新發展集聚區。
支持老城科技園區銜接海口經濟圈區域協同發展布局,和周邊區域在空間布局、基礎設施、產業發展、旅游文化、營商環境、開放合作、公共服務、生態環保等方面推進一體化協同聯動發展。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設立老城科技園區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管理機構),作為省人民政府派出機構,與澄邁縣人民政府合署辦公、一體化運作,對老城科技園區的發展規劃、開發建設、招商引資、產業促進、企業服務、對外開放等經濟事務實行統一管理,履行法定職責。管理機構根據老城科技園區開發建設需要,調整優化管理體制機制。
老城科技園區的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事務由所在轄區的鎮人民政府承擔。
第五條 老城科技園區實行“一區多園”管理模式,由管理機構統籌推進各片區協同聯動發展,提升園區協作效率,優化資源配置,推動產業互補聯動、協調發展。
撤銷海南生態軟件園管理局。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老城科技園區的組織領導,協調解決建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決定重大事項,支持老城科技園區內的重大項目安排、政策先行先試、體制機制創新。
省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營商環境建設、自然資源和規劃、工業和信息化、海洋、科學技術、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金融管理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老城科技園區建設與發展的具體指導、協調和服務工作,在產業發展、營商環境優化、基礎設施建設、科技創新、財稅、土地、金融和人才發展等方面給予支持。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將有關管理權限下放或者委托老城科技園區行使。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管理機構應當明確在老城科技園區的管理權限,依法編制權力清單、責任清單,經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第七條 管理機構依法設立或者引進園區建設運營管理企業。園區建設運營管理企業具體承擔老城科技園區內的招商引資、運行管理、產業發展、投資促進、企業服務和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運營等事務。
第八條 管理機構根據省和澄邁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等,組織編制老城科技園區控制性詳細規劃、產業發展規劃及相關專項規劃等,按照有關規定經批準后實施。鼓勵管理機構創新規劃編制方法和管理體制。
老城科技園區周邊地區相關規劃應當與老城科技園區控制性詳細規劃、產業發展規劃及相關專項規劃等相銜接。
管理機構可以在不低于國家相關標準的前提下,按照有關規定自主制定產業用地控制指標。
第九條 老城科技園區應當加強路網、電網、光網、氣網、水網、生產和生活配套服務等基礎設施的整體規劃和同步建設,完善科研、教育、醫療、文化體育等公共服務設施,促進港產城融合發展。
第十條 管理機構可以依法采取收購、置換、入股、合作開發等方式整合盤活老城科技園區土地資源;可以按照有關規定通過出租、臨時使用等方式對老城科技園區未供應的政府儲備土地加以利用,但不得影響土地正常供應;可以依法采取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入股)等多種方式供應土地;允許依照有關規定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入股)等方式利用農村存量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進行產業項目及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
支持老城科技園區創新存量建設用地處置方式,采用資產重組、租賃經營、合資合作等方式盤活存量土地資源。
支持老城科技園區創新低效用地分類處置盤活措施,開展低效用地調查認定和登記處置工作,按照依法收回、項目嫁接、二級市場轉讓、增加投資、收儲等方式進行處置。
支持老城科技園區統籌推進城市更新,在城市更新機制、模式、管理等方面進行創新探索。澄邁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快推進老城科技園區范圍內土地整備、城市更新等工作,保障園區開發建設。開展城市更新的用地,可以依法采取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入股)等有償使用方式或者劃撥方式配置。
第十一條 老城科技園區可以實行飛地經濟等方式,采取聯合共建、委托管理等形式,整合或者托管其他園區建設跨區域合作產業園區,協同互補、聯合發展,建設開放創新共同體。
鼓勵老城科技園區按照優勢互補、產業聯動、市場導向、利益共享的原則,與境內外園區、機構、組織、企業開展產業發展合作。
第十二條 老城科技園區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投資主體多元化、融資渠道多樣化、投資管理市場化的投融資模式。支持老城科技園區通過設立政府投資基金等方式,吸引社會資本支持園區建設與產業發展。
第十三條 老城科技園區應當促進數字經濟高質量發展,圍繞前沿領域引進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等,支持數字經濟產業基礎研究和關鍵核心技術攻關,重點培育信息技術、人工智能、平臺經濟、數據跨境和數字健康等產業,打造數字經濟產業集群。
支持老城科技園區推進信息網絡基礎設施、算力基礎設施、應用基礎設施等數字基礎設施建設;加快數據要素市場化流通,鼓勵企業在醫療健康等產業依法開展數據開采、數據資產定價及交易等數據開發利用;構建基于區塊鏈等先進技術的應用支撐平臺,有序開放數字經濟領域多元化應用場景;開展數字不動產試點,對土地供應、規劃設計、開發建設、不動產登記交易等實行全過程數字化管理。
支持老城科技園區發展數字貿易,優化數字經濟新業態新領域市場準入,促進數字證書和電子簽名國際互認,推動數字貿易交付、結算便利化。
支持老城科技園區推進新一代信息技術和產業發展深度融合,推動老城科技園區全方位全鏈條數字化轉型。
第十四條 老城科技園區應當創新物流業務模式,推廣智能物流系統,引入存儲、分撥、配送、信息交換、流通加工等配套服務項目,提高港口綜合服務能力,培育現代物流產業集群。
支持老城科技園區推進港口、倉儲、運輸道路、運輸航線、冷鏈設施等方面的物流基礎設施建設,吸引具有國際知名度的大型國際物流運輸服務企業、冷鏈運輸企業及倉儲企業入駐園區;培育發展現代航運服務業,推進航運金融、航運保險、船舶融資租賃、運價指數期貨市場、船舶交易市場、船員市場等業務發展。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在貨物通關、跨境電商、保稅貨物監管等方面給予支持。
支持老城科技園區實施船舶保稅燃料油供應管理模式創新,推進港外錨地建設。經批準和備案的保稅油加注企業可以為國際航行船舶加注保稅油。
第十五條 老城科技園區應當建設具有國際競爭力的油氣勘探生產服務基地,培育和引進知名企業、重點實驗室等機構,鼓勵在南海區域參與油氣勘探開發建設的企業在老城科技園區建立研發生產制造基地,促進海洋油氣技術工程服務等海洋油氣服務業、油品貿易和油氣裝備制造及再制造產業集聚發展。
鼓勵老城科技園區依托油氣勘探生產服務基地發展全省油氣勘探生產服務行業,從資金支持、要素保障、科技創新、人才培育、政府服務等方面給予支持,推進海南自由貿易港政策在油氣勘探生產服務基地開展先行先試和制度創新。
第十六條 老城科技園區應當培育壯大先進制造業集群,加快落后產能更新淘汰和產業提質升級,聚焦高新技術、高附加值、綠色低碳等產業領域,推動制造業高端化、智能化、綠色化發展。
支持老城科技園區發展光伏等新能源、高端功能玻璃等新材料產業,推進裝備制造及再制造產業發展,培育消費品深加工產業。
第十七條 鼓勵境內外投資者在老城科技園區設立多形態總部,支持跨國公司總部和國際組織總部落戶,實施更有吸引力的開放政策,完善國際化的專業服務,提升總部經濟能級,打造數字經濟區域總部、供應鏈區域總部、海洋油氣勘探開發區域總部、油品貿易區域總部等高水平總部經濟集聚區。
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支持總部經濟的專項政策。
第十八條 支持老城科技園區加強創新創業服務體系建設,加大創新創業投入,優化創新創業生態,建設產業技術平臺和企業孵化機構,引進境內外科研機構、高等院校、科技企業、科技人員等開展創新創業活動。
老城科技園區設立產業發展資金,統籌用于園區各類產業扶持、創新創業支持、市場拓展支持、人才引進培養、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等。
老城科技園區應當加強人才隊伍建設,培育和引進國際化的法律、會計、知識產權、數據流動、人力資源等專業服務機構及相關人才。
第十九條 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海南自由貿易港高層次人才認定和分類標準等相關規定,在園區范圍內自主開展高層次人才認定,可以結合實際對特別急需緊缺的高層次人才適當放寬年齡限制,推動建立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之間的人才共享機制。
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為境內外高層次人才和急需緊缺人才在落戶、納稅、配偶就業、子女入學、住房、社會保障等方面提供高效、便利的服務。
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為外國人在老城科技園區辦理工作許可、簽證證件等手續提供便利。
第二十條 支持老城科技園區規范發展新就業形態,探索互聯網醫療、多點執業等新模式,加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保障。省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商務、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衛生健康等有關部門和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老城科技園區新業態新模式用工服務的指導。
第二十一條 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招商項目落地保障機制和項目全生命周期跟蹤服務機制,對重大招商項目提供全流程幫辦代辦等服務,及時協調解決項目審批、開工建設、竣工驗收、產權登記和生產經營中的問題。不得將政務服務事項轉為中介服務事項,沒有法律法規依據不得在政務服務前要求企業自行檢測、檢驗、認證、鑒定、公證或提供證明等。
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有事必應、無事不擾的要求,增強主動服務意識,推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保障園區企業正常開展生產經營活動。除依法需要保密外,管理機構制定、修訂涉企政策,應當充分聽取園區企業的意見建議。
管理機構應當完善涉企投訴渠道,建立健全園區企業投訴舉報受理、處理和反饋機制。
第二十二條 老城科技園區開發建設應當堅持綠色低碳發展,統籌考慮環境承載能力、污染物排放和經濟社會生態發展目標,嚴格落實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要求,加強碳排放管理,創新綠色監管體系,建立現代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監管體制。
老城科技園區應當積極開展綠色低碳園區建設,推廣清潔能源和節能減排降碳等環境保護技術的應用,推行清潔生產,支持企業節能、減排、降耗、增效,發展綠色低碳產業。
第二十三條 省和澄邁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本條例明確具體落實措施。
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