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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號:/2024-00165 分          類:綜合政務
發 文 機 關: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發 文 日 期:2024-12-30
名           稱:海南自由貿易港國際客船國際散裝液體危險品船運輸經營管理若干規定
文           號: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62號 主   題   詞:無
時   效   性:有效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第62號

《海南自由貿易港國際客船國際散裝液體危險品船運輸經營管理若干規定》已由海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于2024年12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4年12月28日

海南自由貿易港國際客船國際散裝液體危險品船運輸經營管理若干規定

(2024年12月28日海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加強海南自由貿易港國際客船、國際散裝液體危險品船運輸經營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南自由貿易港法》,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等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海南自由貿易港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海南自由貿易港注冊的企業經營國際客船、國際散裝液體危險品船運輸業務,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有關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經營國際客船、國際散裝液體危險品船運輸業務的企業及其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 經營國際客船、國際散裝液體危險品船運輸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企業法人資格;

(二)有與經營業務相適應的船舶,其中必須有中國籍船舶;

(三)投入運營的船舶符合國家規定的海上交通安全技術標準;

(四)有提單、客票或者多式聯運單證;

(五)有具備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規定的從業資格的高級業務管理人員。

第五條 經營國際客船、國際散裝液體危險品船運輸業務,應當通過水路運輸建設綜合管理信息系統向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符合本規定第四條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

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八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向申請人頒發《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許可證》;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告知理由。

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核國際客船、國際散裝液體危險品船運輸業務申請時,應當考慮國家和海南自由貿易港關于國際海上運輸業發展的政策和國際海上運輸市場競爭狀況。

第六條 國際客船、國際散裝液體危險品船運輸經營者,不得將依照本規定取得的經營資格提供給他人使用。

國際客船、國際散裝液體危險品船運輸經營者依照本規定取得經營資格后,不再具備本規定第四條規定條件的,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立即取消其經營資格。

第七條 國際客船、國際散裝液體危險品船運輸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情形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

(一)變更企業名稱;

(二)企業遷移;

(三)變更出資人;

(四)歇業、終止經營;

(五)減少運營船舶;

(六)變更提單、客票或者多式聯運單證;

(七)在境外設立分支機構或者子公司經營相應業務;

(八)擁有的船舶在境外注冊,懸掛外國旗。

前款情形涉及《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許可證》信息變更的,由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換發《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許可證》;終止經營的,應當將《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許可證》交回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第八條 國際客船、國際散裝液體危險品船運輸經營者增加運營船舶的(包括以光船租賃方式租用船舶增加運營船舶),增加的運營船舶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海上交通安全技術標準,并應當在投入運營前十五日向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取得備案證明文件。備案材料應當載明公司名稱、注冊地、船名、船舶國籍、船舶類型、船舶噸位、擬運營航線等。

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備案材料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出具備案證明文件。

第九條 國際客船、國際散裝液體危險品船運輸經營者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船舶安全和污染防治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合同的約定,履行有關船舶安全和防止污染的義務。

第十條 國際客船、國際散裝液體危險品船運輸經營者應當按照有關統計報表制度的要求,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報送相關統計信息。

第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對國際客船、國際散裝液體危險品船運輸經營者實施“雙隨機、一公開”常態化監管,完善國際客船、國際散裝液體危險品船運輸經營者誠信檔案,與海事、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共享誠信信息。

第十二條 國際客船、國際散裝液體危險品船運輸經營者未取得《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許可證》,擅自經營國際客船、國際散裝液體危險品船運輸業務的,由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十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十萬元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三條 國際客船、國際散裝液體危險品船運輸經營者將其依法取得的經營資格提供給他人使用的,由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銷其經營資格。

第十四條 國際客船、國際散裝液體危險品船運輸經營者未履行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備案手續的,由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辦備案手續;逾期不補辦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撤銷其經營資格。

第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本規定未設定處罰,其他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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