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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自由貿易港“三無”船舶綜合治理規定》解讀

2023-11-30 17:49 來源:海南人大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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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24日,海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海南自由貿易港“三無”船舶綜合治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一、《規定》出臺的背景及意義

根據《國務院對清理、取締“三無”船舶通告的批復》(國函〔1994〕111號)精神,我省持續開展“三無”船舶清理取締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不法分子利用“三無”船舶實施走私、偷渡、非法捕撈等違法活動仍時有發生,嚴重危害水域安全和管理秩序,破壞海洋生態環境和海洋漁業資源,威脅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迫切需要結合海南自由貿易港實際,通過立法治理“三無”船舶。

《規定》全面貫徹落實省委關于“三無”船舶治理工作的決策部署,聚焦我省在“三無”船舶治理過程中亟需解決的痛點、難點和堵點問題,統籌兼顧綜合治理與民生保障,將有關政策措施轉化為法規制度,并做好法規與政策的銜接協調,為海南自由貿易港封關運作提供法治保障。

二、《規定》的主要內容和亮點

《規定》采取“小切口”立法形式,不設章節,共十六條,主要對“三無”船舶的認定標準和程序、監管職責、分類處置制度、相關主體法律責任等內容作出規范。

(一)明確“三無”船舶的認定標準和程序。為解決執法實踐中對“三無”船舶范圍把握不準、“三無”船舶單獨認定法律依據不夠明晰等問題,《規定》從以下幾個方面作出規范:一是明確“三無”船舶是指具有無船名船號、無船舶證書、無船籍港等情形,在水上航行、停泊、作業的各類機動、非機動船舶以及其他按照船舶管理的水上移動或漂浮設施、裝置。同時,還對船舶證書的定義以及城市園林水域水上船舶;用于水上體育運動和旅游經營活動的水上摩托艇、橡皮艇、香蕉船、皮劃艇、帆船、帆板、沖浪板、水上飛機、拖傘等不適用《規定》的船舶、載具范圍作出規定。二是對船舶未依法取得船名船號、船舶證書和船籍港;所有船舶證書均已被注銷、撤銷、撤回、吊銷或者有效期屆滿未依法延續;船舶所有權登記已注銷,且注銷原因為船舶滅失、失蹤、沉沒、拆解、銷毀或者自行終止生產;船舶系未經審批或者未經建造檢驗擅自非法建造;偽造、變造、套用其他船舶的船名船號、船舶證書、船籍港;船舶主尺度、船體結構、重要機電設備等與船舶證書記載嚴重不符等七類可以認定為“三無”船舶的情形作出列舉式規定。三是明確由農業農村、海事、海警、公安、交通運輸、海關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職責對“三無”船舶進行認定,并對情況復雜、認定困難,確需聯合認定的情形及程序作出規定。

(二)明確“三無”船舶治理的監管職責。為從根源上解決“三無”船舶監管空白和多頭監管等問題,《規定》從以下幾個方面作出規范:一是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領導,建立協作溝通機制,做好“三無”船舶綜合治理經費、看管場所和人員等相關保障工作。二是明確漁業漁政、海事、海警等相關部門和單位對“三無”船舶的監管職責和查處權限范圍,解決監管與執法相脫節的問題。三是規定建立全省船舶信息綜合管理平臺及數據庫,整合資源、共享信息,實現“三無”船舶智慧監管。

(三)明確“三無”船舶的分類處置制度。按照省委分類處置工作思路,堅持疏堵結合,《規定》從以下幾個方面作出規范:一是對新增“三無”船舶和不符合相關條件的現有“三無”船舶,規定由有關執法機關按照職責予以沒收。二是對村(居)民家庭自用且符合相關條件的船舶,規定實行過渡期管理,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三是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研究制定減船轉產政策,開展職業技能培訓和就業指導救助服務,鼓勵、引導和支持現有“三無”船舶從業人員轉產轉崗、就業創業,并將符合條件的人員納入社會救助保障范圍。

(四)明確“三無”船舶相關主體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按照“減存量、遏增量”要求,強化源頭管控,切斷“三無”船舶利益鏈條,加大對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規定》從以下幾個方面作出規范:一是對利用“三無”船舶從事走私、涉漁和違反治安管理、入境出境管理、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等活動的,由有關執法機關沒收“三無”船舶,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罰。二是對船舶所有人或者實際使用人未依法取得制造、更新改造手續,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制造、更新改造船舶的,由漁政監督管理機構、海事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沒收制造、更新改造的船舶,并可以處罰款。三是對船舶修造廠點制造、更新改造未取得法律法規規定相關手續的船舶,未按照船舶檢驗機構審查批準或者簽發的檢驗證書、設計圖紙、技術文件制造、更新改造船舶,更新改造、維修“三無”船舶等非法制造、更新改造船舶的,由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四是對單位或者個人違法向“三無”船舶供油、供水、供冰、供電或者代凍、轉載、收購、加工、銷售其捕撈的漁獲物和其他物品的,由漁政監督管理機構等部門沒收違法所得、漁獲物和其他物品,并處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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